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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号原告付某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以该案已经大祥区民政局调解结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