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号原告付某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以该案已经大祥区民政局调解结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