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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38号罪犯罗辉。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0日作出(1998)柳地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德胜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3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00年12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罗辉曾于2005年3月、2007年9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12月、2011年12月、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罗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3.7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德胜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