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与尹建东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尹建东,于晓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商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法定代表人苑鹏立。委托代理人徐毅夫。被告尹建东。被告于晓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与被告尹建东、于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雪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委托代理人徐毅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建东、于晓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诉称:2013年12月6日借款尹建东向原告单位申请借款120万元,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7.38%,以被告于晓静位于鸡冠区园林小区12号楼1单元1号门市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从2014年9月20日至今,贷款已逾期,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尹建东、于晓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元;2、如果二被告不能偿还借款,要求于晓静名下位于向阳办园林小区12-1-2房屋所有权号S201305764号抵押的房产有优先授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尹建东、于晓静未到庭亦未做答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单位主体适格。证据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单位借款120万元,授信期限为3年,用信期限为1年。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贷款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复印件一份、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单位已经把120万元发放到被告委托的账户上。证据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鸡西市房他证鸡冠房字第T201305**号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抵押清单复印件一份、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尹建江及尹建东爱人于晓静同意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并且于晓静同意与尹建东共同偿还此笔贷款。被告尹建东、于晓静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四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故可视做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结合原告陈述,原告提交四组证据的内容真实可信,符合证据形式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6日,被告尹建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借款120万元给被告,借款授信期限为3年,用信期限为1年,贷款年利率约定为7.38%,逾期贷款利率为11.07%,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鸡西市房他证鸡冠房字第T201305**号),次日原告将120万元划拨到被告指定的账户上,被告尹建东的妻子于晓静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签订了同意抵押的承诺书和共同还款责任书。被告尹建东偿还原告贷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之后二被告并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拨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仍未按约足额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建东、于晓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尹建东给付原告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7.38%计算)计息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尹建东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1.07%计算)计息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至本息还清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对被告于晓静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768.00元,减半收取7884.00元,由被告尹建东、于晓静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雪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