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上诉人崔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焱辉、被上诉人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339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明生代理审判员  赵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