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方美芝与郦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芝,郦培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方美芝。委托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培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芝与被告郦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美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