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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方美芝与郦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芝,郦培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方美芝。委托代理人:赵洁,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培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芝与被告郦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美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