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兴无与新疆金光创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兴无;新疆金光创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沙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宋兴无,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光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胡云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金光创新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1388.4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金光创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370.8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昱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