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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被告汪某,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