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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72号之一 原告曹某某,男,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周某,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04元。 审判员  许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