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262号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伟。委托代理人:苏慧。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