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与孙树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孙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6-2号申请人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碣阳大街中段(205国道北),下简称公交公司。负责人焦利平,公交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俊,公交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孙树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艳红,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对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文成于2015年1月23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昌黎县泽众公交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