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28号罪犯程吉。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象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程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桂市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程吉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程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7.39分。罪犯程吉户籍所在地的象山区金竹社区居民委员会、象山区司法局、象山区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