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金健与吴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健,吴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刘金健。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健诉被告吴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刘金健于2014年12月3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金健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