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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金健与吴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健,吴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刘金健。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健诉被告吴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刘金健于2014年12月3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金健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