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邱怀波、唐永兰与吴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怀波,唐永兰,吴彩军,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邱怀波,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诉人(一审被告):唐永兰,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邱怀波妻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吴彩军,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诉人邱怀波、唐永兰与被申诉人吴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太民一初字第024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邱怀波、唐永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2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阜检民监(2014)1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指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亚平审 判 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叶茂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