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陈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陈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筱。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人民陪审员 吴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