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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立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冰瑶与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冰瑶,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忠良,高玉兰,爱新觉罗.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13-2号申请人赵冰瑶。被申请人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数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被申请人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壹号F3栋三层301。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申请人李忠良,农民。被申请人高玉兰。被申请人爱新觉罗.英杰。申请人赵冰瑶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忠良、高玉兰、爱新觉罗.英杰价值5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欢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军屯支行,银行账号:62×××13),刘明杰、王欢以其名下位于丰润区韩城镇于林庄的左岸景林彩虹苑33-4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唐)房预售证第xx号】,杨鹏、王敬以其名下位于丰润区韩城镇于林庄的左岸景林彩虹苑33-5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唐)房预售证第xx号】,赵冰瑶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4号楼7层808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计102项,详见评估报告明细表)为申请人赵冰瑶提供担保,担保人同意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冰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王欢、刘明杰、杨鹏、王敬、赵冰瑶、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以价值5500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王欢提供的担保存款予以冻结。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