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继业,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康继业,市民。法定代理人周玉。委托代理人康宝银。被执行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建设大厦。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认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