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继业,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康继业,市民。法定代理人周玉。委托代理人康宝银。被执行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建设大厦。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昌黎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认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