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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潘九当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九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75号罪犯潘九当。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5日作出(1997)柳市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九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九当、潘金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7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7月29日交付执行。1999年11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潘九当曾于2005年9月、2007年5月经原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7月、2011年8月经本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潘九当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潘九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九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3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5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34分。罪犯潘九当户籍所在地的剑河县革东镇建新村村民委员会、剑河县革东司法所、剑河县革东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附带民事赔偿款。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九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九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被告人潘九当、潘金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