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锋,陈亚良,陈品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号原告曾伟锋,男,汉族,1970年08月09日。被告陈亚良,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品芝,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锋与被告陈亚良、陈品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伟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伟锋承担。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雨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