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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锋,陈亚良,陈品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号原告曾伟锋,男,汉族,1970年08月09日。被告陈亚良,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委托代理人尹艳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品芝,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锋与被告陈亚良、陈品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伟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伟锋承担。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雨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