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力强与杨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强,杨广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正民城初字第00324号原告杨力强,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杨广发(法),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原告杨力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广发(以下简称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玉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一次开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正定县恒山油漆市场经营油漆门市,2012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漆,价款20000元。事后在2013年5月2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在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发生纠纷由正定县法院管辖。经原告多次追要,但至今被告没能偿还原告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0000元。被告辩称,欠条不是我写的,我不欠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正定县恒山市场经营油漆(个体经商户),2013年5月2日被告购买原告油漆,欠原告油漆款2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原告为了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该证据载明:“欠条,今本人杨广发欠杨力强货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此欠款在5月30日前欠款人主动还款壹万元整,剩余欠款必须在7月30日前主动还清。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到正定县人民法院解决,欠款人确认以上欠款,并同意其欠款。欠款人签字杨广发,2013.5.2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称,我不欠原告钱,欠条不是我写的。另查明,庭审中被告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签名,杨广发三个字)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6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冀警院司鉴中心(2014)物鉴字第147号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3年5月2日《欠条》中欠款人签字处笔迹“杨广发”与杨广法样本材料上的笔迹为同一人所书写。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2013年5月2日书写的20000元欠条一张,经鉴定确系被告所书写,本院对该欠条予以确认。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证实原、被告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杨广发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被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玉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