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中学与李某、韩某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中学,李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中学。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中学与被执行人李某、韩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衡劳人仲案决字(2014)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