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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学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钱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号罪犯王学钱,男,1948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以(2002)四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钱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2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5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学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学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秋至1998年5月间,该犯在自家院内,以给钱为诱惑手段,先后多次将本屯幼女刘某、孙某、闫某连续奸淫。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90.5分。有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学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恶性犯罪,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