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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华,彭刚,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41-1号申请人:马东华。委托代理人:郑学峰,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刚。被执行人:王燕。申请执行人马东华与彭刚、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刚和王燕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刚和王燕存款共18705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