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魏泰与靳丽雪、靳桂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靳某甲,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魏某,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被告:靳某甲,女,1992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靳某乙,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靳某甲、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员 阮福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