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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周茂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茂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09号罪犯周茂树。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2)南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茂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茂树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柳市刑终少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周茂树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茂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茂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茂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茂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