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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玉凡与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凡,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刘玉凡,女,生于1987年11月3日,汉族,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徐金锋,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原告刘玉凡与被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先香人民陪审员  李红欣人民陪审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记录田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