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占荣与赵振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占荣,赵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15号申请人:董占荣被执行人:赵振民本院在执行董占荣诉赵振民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