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韩某某,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陈志佳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