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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某,男,现住扶余市.被告韩某某,女,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陈志佳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