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3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长亮等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亮,刘大洋,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124-2号原告何长亮,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刘大洋(曾用名刘海洋),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圣存,总经理。被告任平川,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滕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杜 维审 判 员 闫 边人民陪审员 黄兆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