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季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季荣,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一路**号11-5-3。申请人刘季荣申请宣告刘满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刘满荣为同胞兄妹关系,父亲刘湛及母亲李淑英均已过世,刘满荣至今未婚。刘满荣于2009年2月3日早上离开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一路25号11-5-3的住所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满荣死亡。经查,刘满荣,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一路25号11-5-3。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6日在《辽宁法制报》发出寻找刘满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满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满荣下落不明满四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满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