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86号罪犯陈某。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湛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日交付执行。罪犯陈某曾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陈某减刑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0.05分。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罪犯于2012年6月2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