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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会与佟增文、杨桂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李会,住兴隆县。被告佟增文,住兴隆县。被告杨桂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与被告佟增文、杨桂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陈馥炯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