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宋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罗某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孙芳,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汉族,200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宋庆子,女,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成都市青羊区,系宋某某的母亲。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天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