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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景引良与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引良,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景引良,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法定代表人景林让,任主任。本院在执行景引良与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调解书第二条2014年9月借款18000元,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贾家崖村村民委员会自觉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第二条2014年9月给付18000元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