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臧公立与陈艳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陈艳梅;臧公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艳梅。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臧公立。上诉人陈艳梅因与被上诉人臧公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辖初第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艳梅在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施工中,向臧公立购买防水材料。陈艳梅在欠款条上写明,欠款人如到期不还以上欠款……由宿城区法院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因欠款发生纠纷,臧公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陈艳梅在欠条上写明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宿城区人民法院,符合约定管辖的确定性和唯一性,合法有效,臧公立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陈艳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陈艳梅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艳梅负担。陈艳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2013年10月19日陈艳梅出具的欠款条中载明的债务已经消灭,故该欠款条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效力。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陈艳梅住所地法院管辖。臧公立一审中提交的收款收据中没有陈艳梅的本人签字,据此无法确认货物是否交付及交付地点,因此,涉案的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在此情形下,应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臧公立答辩称:案件应当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臧公立在一审中提交的防水材料收款收据及臧公立与陈艳梅之间的短信往来内容,能够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在宿迁市宿城区。因此,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有管辖权。综上,陈艳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娣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