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会臣与洮南市移动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臣,洮南移动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高会臣被告洮南移动公司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会臣诉被告洮南市移动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