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77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严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