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非法拘禁罪,郑某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无业。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务工。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务工。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以及郑某乙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的事实2014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讨要赌场债务,经事先预谋,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驾车至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临淮组刘某家,采取翻墙入院、踹门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卧室,后采取拖、拽、抬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拽至车上带至泗阳县。在被害人刘某卧室控制刘某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用手击打刘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被害人刘某被带至泗阳县一旅社房间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采取威逼、恐吓方式,逼迫刘某写下20万元欠条,后于当日9时许将刘某送至淮安市汽车站回家。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二、危险驾驶的事实2014年9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乙驾驶苏G×××××小型普通客车沿泗阳县桂庄小区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K3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K3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叶某驾驶的粤B×××××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民警查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乙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0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乙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郑某丙、叶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盱眙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民事赔偿协议书以及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乙、郑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陈某乙具体实施了伤害被害人刘某的行为,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陈某乙在犯罪过程中,受命于其父亲被告人陈某甲,故在量刑时与被告人陈某甲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郑某乙、郑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乙、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在危险驾驶犯罪中,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赔偿了对方车主叶某车辆损失,且得到叶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郑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乙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郑某乙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三、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郑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