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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锋与丰含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锋,丰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张锋,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丰含红,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张锋因与被申请人丰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含红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文明新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皖S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为申请人张锋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锋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丰含红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文明新街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予以查封;二、对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S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