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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7485385-9。法定代表人余洋,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华伦,男,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琳琳,女,出生年月、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交纳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