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耀泉、张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耀泉,张泉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188号原告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东旺沙。法定��表人薛义盛。委托代理人黄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耀泉,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泉郎,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泉、张泉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京人民陪审员 刘仲坤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裕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累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