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少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斌、王玲与陈光武、夏连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斌,陈光武,王玲,夏连峰,李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少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斌。法定代理人刘伟。法定代理人王玲,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刘斌之母。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皮庆汉(特别授权),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武,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皮庆汉(特别授权),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连峰。委托代理人张沂峰(一般授权),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苹,成年。上诉人刘斌、陈光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光武,上诉人刘斌、被上诉人王玲的委托代理人刘伟、皮庆汉,被上诉人夏连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沂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苹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纪金洁审 判 员  宋兆江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