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强申请执行李志洋、李永春、王亚霞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李志洋,李永春,王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452-3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李志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上海市。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河西路号。被执行人王亚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河西路。申请执行人陈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春、李志洋、王亚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永春、李志洋、王亚霞尚欠人民币16104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