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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马成与牛明、董院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成,牛明,董院昌,张云平,牛海涛,李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委托代理人马广茂,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同上,系马成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明。委托代理人陈陇军,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院昌。委托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平。委托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牛海涛。委托代理人陈陇军,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凯。委托代理人陈陇军,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号。负责人周伟,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建,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成、上诉人牛明因与被上诉人董院昌、被上诉人张云平、原审被告牛海涛、原审被告李凯、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成的委托代理人马光茂,上诉人牛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陇军,被上诉人董院昌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娟,被上诉人张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娟,原审被告牛海涛的委托代理人陈陇军,原审被告李凯的委托代理人陈陇军,原审被告人保莲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马成预交3310元,牛明预交2901元,均予以免除。审 判 长  张亚凤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