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胜吾与曾焕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吾,曾焕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25号原告:陈胜吾。被告:曾焕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吾诉被告曾焕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