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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胜吾与曾焕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吾,曾焕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25号原告:陈胜吾。被告:曾焕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吾诉被告曾焕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