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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宁立全与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立全,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宁立全,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渤海家园小区一号楼5单元103室。被执行人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立全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案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敦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