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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卫娟与胡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娟,胡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汪卫娟。被告:胡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卫娟与被告胡金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卫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卫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卫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