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卫娟与胡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娟,胡金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汪卫娟。被告:胡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卫娟与被告胡金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卫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卫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卫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