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6号申请人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江平路68号。负责人朱联海,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书面提出异议。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的(2015)泰靖民破督字第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尔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黄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