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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许吉祥与顾卫庆、夏秀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吉祥;顾卫庆;夏秀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449号原告许吉祥诉被告顾卫庆、夏秀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顾卫庆、夏秀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吉祥借款人民币62万元;二、被告顾卫庆、夏秀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吉祥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届期,被告顾卫庆、夏秀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许吉祥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顾卫庆、夏秀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之前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卫庆、夏秀珺现去向不明,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许吉祥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晓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