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济宁金伊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淑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8号原告济宁金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中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凯,执行董事。被告李淑莲。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金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淑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济宁金伊机械有限公司系2010年6月11日在济宁市工商局任城分局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中奥工业园,属于济宁高新区法院辖区。据此,由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淑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淑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广全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