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雷愿录与马江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愿录,马江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雷愿录,男,生于1986年1月4日。被执行人马江丙,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江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江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江丙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江丙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总计4120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